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1)股东自愿、合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2)因质押权的形式而使得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3)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所以,在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并属于股东大会成员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将你解雇。同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