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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合同?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8-04-17   
什么是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报酬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物权法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
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
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
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
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
“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
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
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座归委
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
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
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
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
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
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
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因此,(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
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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