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在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它们分别是:
(1)专利权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知道",包括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既不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3)在先使用行为。即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行为。即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