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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吉祥物形象的专利保护是有效辅助性手段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6-01-20   

  北京奥组委公布奥运吉祥物形象时,就依法公开强调了生成的著作权,不管是平面还是立体形象,未经其授权使用都是侵权行为。但是版权保护中,如果他人证明完全没有抄袭,而是独立创作出了与奥运吉祥物相似的作品,就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合法使用。虽然这样的行为很难证明,但是一旦证明了,就不属于侵权。因此,奥组委再申请了专利权,就能保护其在先权利不被后来者进行专利的登记,是一个辅助性保护的手段。

  专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技术性很强的发明专利,一种就是外观设计专利。奥运组委会主要是对奥运吉祥物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与商标同,专利所讲的类别是指具体产品。比如纪念品,种类很多的非常有立体美感的奥运吉祥物就有玩具娃娃、钥匙链、瓷盘等等。这一独创外观设计专利,在哪一产品申请就获得专利保护,其他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就不受保护了。

  外观设计专利要经过国家专利局授权,从专利申请之日起有10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间,其他产品外观设计若与奥运吉祥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引起消费者误认,就是侵仅。申请专利可以杜绝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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