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http://www.71.lvshi.org  永信企业律师网  2005-12-19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上一篇: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下一篇:如何领取《商标注册证》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点此收藏本站】,或把【永信企业律师网】告诉给您的朋友。







专 业 律 师

  河北石家庄律师
  公民律师企业律师
  专业诉讼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民私人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离婚律师
  专业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人身伤害律师
  专业索赔律师
  专业调查律师
  金融专业律师
  银行保险证券
  建筑专业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专业合同律师
  专业税务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权专业律师
  专利权专业律师
  著作权专业律师
  法律参谋律师

【永信商务律师网】 河北首家专业商务律师网站 = 业务委托:13703115670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11  备案编号:冀ICP备05000792号